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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讨债公司​个人债款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要求

中山讨债公司个人债款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要求

 跟着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款确认的修正,将举证责任交给了债权人一方,如今在实务中,想证明是夫妻共同债款也是越来越困难。在执行实务中,假如执行根据确认相应债款为夫妻一方个人债款,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呈现这样一种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爱人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笔者近期处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呈现了相似的状况:被执行人为老公,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夫妻二人共同一切的房产登记在其妻子一人名下。办案过程中,笔者对相关状况下能否追加爱人为被执行人,该财产能否直接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检索与收拾,供各位法令人参阅,与我们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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