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要债公司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山要债公司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者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景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的出台,是对《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24条的补充和完善,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款一概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司法局面,维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本文由中山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