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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先予执行”讨债法

中山收账公司“先予执行”讨债法

 定义: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完结判定之前,为解决权利人日子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决责任人预先实行将来生效判定中所确定之责任的一种办法。

 一般情况下:先审理,再判定。先于执行,是先判定,再审理。

 人民法院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责任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日子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实行能力。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供给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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