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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债公司​在执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守时,哪些景象,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检查认定为个人债款?

中山收债公司在执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守时,哪些景象,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检查认定为个人债款?

答:关于执行根据中未清晰认定债款性质,请求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爱人为被执行人请求的案子,执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应当严厉根据法律、司法解说的规则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款:

(一)请求执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执行人个人债款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免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晰约定该债款为个人债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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