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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债公司恳求履行人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能否恳求追加履行债款人爱人的财产”的具体论述和剖析。中山收债公司恳求履行人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能否恳求追加履行债款人爱人的财产”的具体论述和剖析。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履行程序中能否以王宝军所负债款属夫妻一起债款为由追加吴金霞为被履行人。上海瑞新的申述恳求缺少现实与法律依据。履行程序中追加被履行人,意味着直接经过履行程序确定由收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履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履行人必须遵从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则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证有关实体裁判规矩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则看,并无关于在履行程序中能够追加被履行人的爱人或原爱人为一起被履行人的规则,恳求履行人上海瑞新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矩,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一起债款为由,恳求追加吴金霞为被履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则而裁决不予追加,并无不当,上海瑞新的申述恳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上海瑞新的追加恳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款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款进行认定,上海瑞新仍能够经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助。” 本文由中山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