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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债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想逃脱“被负债”的厄运,尚有一定难度中山收债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想逃脱“被负债”的厄运,尚有一定难度 尽管《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款案件有关问题的告诉》中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当民事责任。”排除了履行中未举债的一方被追加为被履行人的或许,但《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债款,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款,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在诉讼程序中,仍需要未举债的一方对债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款承当特定情形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方面,最高法院的倾向性定见尚未特别清晰,实务中尚需依据相关依据对债款承当情况作出判断。 本文由中山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