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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履行过程中,申请履行人因债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起债款为由,请求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能否被法院支撑中山收账公司履行过程中,申请履行人因债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起债款为由,请求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能否被法院支撑 2016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在履行工作中规范履行行为实在维护各方当事人产业权益的通知》规矩“在履行程序中直接改变、追加被履行人的,应严厉限定于法令、司法解释明确规矩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厉依照行将施行的《履行改变、追加规矩》,避免随意扩大改变、追加范围。”履行中追加被履行人应严厉依照法令及司法解释的规矩,不能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实体规矩追加被履行人的爱人为一起被履行人。所以,咱们以为尽管追加爱人为被履行人的争辩一直存在,但根据上述规矩,履行根据中没有明确夫妻双方为一起债款人的,后续法院不能在履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债款人爱人为被履行人。 本文由中山收账公司整理 |